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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章  程

(2004年5月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1年10月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4月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学校理事会通过;2023年4月根据省教育厅意见修订,学校理事会通过;2026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修订,学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构建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对外简称“三江美院”或“龙美”)。

学校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sanjiang arts vocationai college,缩写:HLJSJMYVC。

学校校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大来社区。

邮政编码:154013。

学院网址:www.sjmsxy.net.cn。

第三条 学校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在黑龙江省民政厅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是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隶属于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理事会理事长王英海为学校举办者和出资人,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非营利性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开办资金壹佰伍拾万元,由王英海投入。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包括办学人投入、学生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产性质为社会公益资产(公益类非国有资产)。

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落实“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党的教育方针。

第六条 学校承担如下职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经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征求学校党委意见,提交学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学校办学层次:国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三年制普通大专教育);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5000-8000人(含国际学生 3000人);专业数量:22个左右。

第九条 实行学校党委政治把关、理事会依法决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照章程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发展定位

第十条 学校开展高等职业教育,采用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校学历教育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开展普通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为主,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为辅;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共享实训基地。
  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社会培训等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聚焦龙江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经济、谷子经济、情绪经济、文旅经济,高标准组建四大优势特色专业群,全面对接职业本科专业教学标准、黑龙江“4567”现代产业体系与省“人工智能+”行动,实现专业群与区域主导产业、新兴产业深度耦合。学校大力发展智能技术专业群、创意设计专业群、艺术疗愈专业群、智慧建造技术专业群。积极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生命线,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估组织,实行教学基本状态监控,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产教融合、工学结合与技术创新;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产出、创新水平、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学科研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积极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促进当代先进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做好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理事长为决策机构第一负责人;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行使决策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5名或7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举办者或举办者的代表、学校党委书记(政府督导专员)、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首任理事长由学校举办者担任。
  理事会换届时,由学校举办者提出下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及理事人选,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履行换届程序,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者认为有必要时,可推荐继任理事长,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始得当选,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经学校举办者提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以连任。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设立理事会人员专项档案,统一整理、编号,实行规范管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及中层以上干部;
  (三)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基本规章制度及重大改革方案;
  (四)审议、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财务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批准内部机构及专业设置;
  (九)监督、检查、评估教育教学质量;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讨论以上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的;
  (三)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召开的。

第二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议,需要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相关内容通知与会人员。理事会决定重要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监督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四)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
  (五)提出聘任校长的人选及解聘校长的议案;
  (六)指定本人或学校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监事会主任,另有1名基层党组织代表、1名教职工代表作为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理事会会议。
  学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组成人员或者监事。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与理事会理事相同。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隶属于中共黑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学校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书记由上级党组织委派。
  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以外的班子成员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纪委书记作为党组织代表按程序进入学校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 完善党委会议、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完善党委与学校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

第二十七条 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要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在其中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民办学校党的建设与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落实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支持学校法定代表人履行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第二十九条 认真落实《关于黑龙江省民办高等学校党务工作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试行)》,校级党的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非党员不得从事党务工作。学校兼职从事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计算工作量。院系党组织配备专职副书记和专职组织员。
  学校完善理事会和行政管理层支持保障党建工作的制度机制,党建经费、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工会经费、共青团经费、学生会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党建经费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设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
  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师德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
  学校纪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主管方纪检监察机构(属地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集体参与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学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下设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纪检委(与学校监察室合署办公)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校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该会议是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和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共同参加的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在会前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商定。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或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会议以多数人的意见为主,形成会议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做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上述两项会议按照各自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代会、学代会、工会、团委、妇联等机构开展工作和活动所需要的办公场所及其他必备条件。

第五章 学校其它管理体制及学校机构

第一节 学校校长及学校部门设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任职所需要的政治理论知识、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学校管理知识、教育科学知识;
  (二)具有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能够进行教育教学指导,协调学校与家长以及社会关系;具有结合实际从事教学研究等多方面的能力;
  (三)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工作勤奋,作风扎实;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职以上职称,从事高等教育相关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三十七条 校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落实学校理事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推荐副校长人选,推荐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向学校理事会推荐副校长人选等重要人事安排,事先应征得学校党委同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领导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理事会报告工作。通过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向党委通报重大决议执行情况;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或建议。支持学校党委和基层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工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和执行机构,由校长主持召开,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主要研究、提出拟由理事会和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落实学校党委或学校理事会的有关决策、措施,研究部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行政系统设立办公室(与党委办合署办公)、教学科研处、学生处(与党委学工部合署办公)、人事处、财务处、招生办公室、就业安置办公室(创新创业办)、安全保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察室(与学校纪检委合署办公)、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一站式学生服务社区等。
  学校教学系统下设8院4部3室2基地,分别是:艺术疗愈健康学院、智慧建筑工程学院、创意科技学院、数字动画学院、人工智能学院、国际学院、中俄联合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思政部、专升本国际学部、专升硕学部、武装部、督导室、名师工作室、选修课工作室、哈尔滨教学实习基地、北京教学实习基地。
  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经学校校长提议,可设立或撤销其它中层组织机构,更改学校下属机构名称,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报理事会批准,履行相应职责。
  各处室主要职责是:
  (一)办公室:负责日常党务与行政事务工作;
  (二)教学科研处:全面负责教学管理、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精品课、特色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及年检工作;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四)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工作;
  (六)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七)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学生就业安置和创新创业培训工作;
  (八)安全保障处: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方面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工作预案,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重点加强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工作;
  (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
  (十)因工作需要,设置“名师工作室”等院内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学生选修课的教学、实习、实训业务;
  (十一)各教学实习基地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理事会决议和院长办公会决定,开展相关教学和实习工作;
  (十二)督导室:主要负责教学质量评估和考核工作。

第二节 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按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接受校长办公会的领导,其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经征求学校党委意见后,报学校理事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专业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育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的设立与监督;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下设院系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第四十四条 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组织机构和基本形式,每届任期5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津贴、补助等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承担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明确的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各学生社团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
  学校妇联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妇联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节 学代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院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节 其它机构设置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设置党政职能、教学辅助及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各自管理的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办公室名下设立法律顾问处,制定《三江美院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为学校以及全校师生提供法律服务或援助。保障包括法治工作机构人员、校内专家、外聘律师在内的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节 院、部、基地管理体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下设二级学院、部、基地,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适当调整。各院(二级学院,下同)部、基地可下设教研室、教工办、学工办、就业办、研究室(中心)等教学、研究和实习实训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和二级学院(部、基地)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下设机构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各院(部、基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三条 各院(部、基地)党支部主要负责院(部、基地)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负责监督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院长、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院长(二级学院)、主任(部、基地)是院(部、基地)行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院(部、基地)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院(部、基地)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其议事规则,对院(部、基地)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院(部、基地)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与院长(部、基地主任)共同研究确定,会议由院(部、基地)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五十五条 各院(部、基地)设立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它是各二级学院(部、基地)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指导。
  各学院(部、基地)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评价与奖励、教师职务聘任、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应提交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各院(部、基地)整体发展、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应咨询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教学工作领导小组一般应由院长(部、基地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基层党支部书记代表基层党组织参与和监督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学校理事会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和分类管理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按照《三江美院教师权益保护及救济制度》《三江美院教师权益争议处理办法》《三江美院师生申诉与听证制度》《三江美院法律服务制度》等,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完成《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聘任协议书》《出国留学合同》等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依法实行教职员工申诉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第一课堂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实习与就业工作,书记、院长是学生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通过全员抓就业、与高质量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等方式,为学生实现及时就业、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提供有力保障。学校为学生的就业终身负责。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支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校时开办资金与注册资本由学校举办者王英海先生个人投入。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事业收入、举办者个人出资和其它合法收入。学校经费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设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财会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财务审批程序,实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告。学校在每个年度结束时应当做出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将审计报告存档。

第七十一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均属集体财产,实际登记造册,任何个人不得占用或归为己有。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学校财务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建立并执行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主动接受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第七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结合自身优势,促进院办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七十七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应以此为准绳,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党委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报理事会讨论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了调整或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形式及学生培养规格和任务等事项发生变化时;
  (三)理事会因办学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四)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部署,对学校章程进行统一规范时。

第十章 学院的变更、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八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审议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审议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以上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在理事会做出决定前,应征求学校党委意见。

第八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者(出资人)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办学情形的。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学院理念及其它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精神:百折不挠 追求真理 自强不息 奋发向上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校风:拼搏 探索 求实 创新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校训:重实践 讲效益 求质量 攀高峰

第八十七条 学校的教风:忠于祖国 爱护学生 严谨治学 为人师表 无私奉献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学风:真诚学知识 真切学做事 真实学做人 真情为人民

第八十九条 学校的创建日及校庆日:学校创建于1980年10月2日,每年10月2日为校庆日。

第九十条 学校的标识: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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