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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强化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转学、转专业工作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2.坚持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与学校专业教学资源条件、社会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要求转专业学生的思想工作,加强引导教育,加强调控,避免学生盲目、跟风转专业。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转学、转专业的限制条件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及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转学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条 转学、转专业应在新生入校一学期后方可受理;严禁在办结相关手续前,转学转专业学生到转入学校或转入专业“借读”。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更有利于学生潜能发挥、更有利于本人个性发展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学校教学改革的要求和专业分流需要,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有其他正当原因须转专业者。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完成专科第二学期及以上学业者;

(三)文科类专业不能转入理科类专业(文理兼招专业除外);

(四)高职单招学生、三校生不能转入普通类专业;

(五)转专业不能跨录取批次;

(六)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七)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

(一)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更有利于学生潜能发挥、更有利于本人个性发展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四)其他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转学者。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校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完成专科第二学期及以上学业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达到退学条件或无学籍者;

(六)高职单招学生、三校生等;

(七)其它申请理由和依据不充足、不合规或不合理者。

三、转专业的办理

第七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的程序。

(一)受理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教学院、系提交转专业申请(附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申请者于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和提交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院)讨论同意后于第二周周一前转送给拟接收系。

(二)教学系(二级学院)审查。拟转专业学生所在教学系(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专业教学院系分别组织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同意者,将转专业申请等手续报教务处。开学第二周,拟转入系对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请学生进行专业考核,经集体讨论研究及系主任签署意见后,由系办公室将相关材料及意见汇总后,于第二周周五前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查。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同意其参加转专业考试,并予以公布。

(四)转专业考试。通过转专业资格审核的学生按照教务处的通知参加拟转入教学院、系组织的转专业考试。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稳定,各专业转入、转出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所转专业当年招生数的5%; 当申请转入人数超过规定比例,接受转专业的系,应组织综合课程测试,并原则上按照测试成绩排序名次限额办理。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五)上报教育厅批准。学生通过转专业考试后,经拟转入教学院、系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查,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

(六)完成相关学籍异动手续。获省教育厅批准的学生凭教务处出具的《学籍异动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办完学籍异动相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凡已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 学生获准转专业后,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转入的教学班级由转入院(系)确定。

(二)转入院(系)根据转专业的学生的学习情况来确定学生是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同级学习。

(三)转专业学生可申请免修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由转入的院(系)审核并确认取得的学分,教务处审定。未修读的课程由转入院(系)安排相应的学习计划,学生自行补修。

(四)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学费。 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变化,为有利于就业而引导转专业的,另行研究处理。

四、转学的办理

第九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

申请转学者,经学院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申请者于第一学期末(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转学的相关证明材料,系讨论同意后,开具加盖学生所在院(系)公章的学生在校期间表现,于第二期开学后第一周前转送给教务处。

(二)教务处核实后,由申请转学者填写《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准备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学籍平台的学籍注册信息页、学习成绩单(含转学学期的成绩),报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报送材料。

(三)符合转入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主要由转出学校受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本校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签署同意转入意见。对方或本校学籍管理人员报习主管部门审批后,编入相关专业及班级学习。

五、转专业和转学的学籍管理

第十条 转专业和转学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按照转入后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

(三)转专业前已修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绩点与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可以相抵,不必重修,其成绩可以通用;其余的学分数、绩点和成绩作为选修课的学分数、绩点和成绩转入学籍卡;转入专业同级学生已修,而转入学生尚未修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须补修。

(四)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当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六、纪律要求

1.严禁任何人或部门利用转学、转专业直接或变相收取经教育行政和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的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收费或捐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转学转专业的审批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非学籍管理部门和岗位不能代办转学转专业的报批手续。

七、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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