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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突出学生主体地位,体现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资助金;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相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和资助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请假逾期一个月的,除因有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对应征入伍的新生,出具入伍通知书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按时返校注册且逾期不足两周的学生,返校后,应到所在系补办注册手续,注册后报学生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均为百分制,60分为合格。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具体补考要求可依据《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补考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将被视为旷考,该门课程记“零”分,予以重修。学期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进行重修,重修考核合格才能颁发毕业证。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一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之内向教务处申请复查试卷。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二份,一份归学生档案,一份归教务处。

第十六条 凡一科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的,每个学期都需要考核时按一科课程计算。

第十七条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独立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军训等,考核按一科课程计算。

第十八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其参加正常课程考核,按教学要求实行重修,由任课教师提供重修计划,重修结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任课教师和辅导员平时考查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与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比赛结合获奖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因就业上岗、顶岗实习,在毕业学年视其具体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不参加教学活动,但必须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留级学生对已修过的课程,如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或在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有较高水平的技能大赛获得省级奖励,可提出申请免修与其相近的某一科课程。免修申请及注册手续须在该科课程开课前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免修课程成绩按60分记,如果学生参加该科课程的考试,成绩高于60分则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核前通过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缓考,须在考前通过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缓考。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降级:
(一)学生不及格科目实行累加计算,学期实行学业预警机制,学年进行留、降级处理。
(二)当学期考核四科以上不及格者,直接进行留、降级处理。
(三)在每学年的上学期,对累计不及格科目3-5科的学生进行学业预警。同时累计不及格为5科及以上的学生进行留级处理,留级学生不及格科目实行重修。
(四)在每学年累计不及格的科目为五科以上者,实行降级处理,降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节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各项教学活动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请假期限三天内的,由辅导员准假;请假期限在一周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校区(基地)学生科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一周的,由所在校区(基地)报请学生处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两个月的,需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院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确保转学、转专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转专业:
(一)一年级在校的学生;
(二)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三)申请转专业学生本人高考招生类别应与申请转入专业的高考招生类别相同;
(四)因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但尚能在学院其他专业学习;
(五)新生录取后,按专业人数不能成整班的原专业学生。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校区(基地)提出申请,经学生录取专业所在系及拟转入专业所在系审核同意,将学生转专业审核手续统一报送学生处,经审核认定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成绩及获得学分予以承认,由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及相关费用一律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五条 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二次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转专业:
1、处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学生;
2、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学生、三校生);
4、二次转学、调整专业的;
5、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创业的学生。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可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因病休学时限一年,创业休学时限二年。可不交休学期间学费,复学后学费及相关费用转入就读班级。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登记表”,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条 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或创业手续等)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休学期满因故无法办理复学手续的,应于复学对应日之前5天与学生处取得联系,办理请假手续;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原年级、原专业,并按复学后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如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下一年级无此专业,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转入性质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累计留、降级次数超过两次者;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各校区(基地)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意见,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退费按相关文件之规定执行。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及创新创业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创新创业学分或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及在校学习成绩单,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肆业证书。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1、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同时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并由学院进行核实。

2、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3、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4、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院通过院务公开、学代会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组织和机构、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参加公共及专业社团记入学分管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院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 住校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公寓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励的原则和种类

第六十条 学院学生奖励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助学金、校友助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及其它的评选活动奖励;凡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全日制在籍的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六十一条 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坚持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 处分的原则、种类及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管理。
(一)学生纪律处分根据处分种类分别由院长办公会、主管领导、学生处及各校区(基地)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生违纪事实发生后,学生处或各校区(基地)要立即组织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向主管领导或部门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做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
(四)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或相关的校区(基地)填写一式两份处分表,学生处批准或协调批准。处分决定一般要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五)处分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学生所在校区(基地)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院领导决定是否在全院公布。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学生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七)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须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予以办理,其善后问题,按相关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学生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十)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视情节轻重予以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节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存在代笔、买卖行为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条 学生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视其情节和危害的后果及影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或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加入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社团等,给予记过处分;
(五)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泄露国家秘密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请假,不参加院、校区(基地)组织的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请假,一学期内,旷课、旷考(旷课一天按九学时计,如超过九学时按实际计,旷课一周按三十六学时计):
1.旷课达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在受到警告处分未解除期间继续旷课达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未解除期间继续旷课达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在受到记过处分未解除期间继续旷课达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在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期间继续旷课达9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连续旷课54学时,按退学处理。
(三)旷考按旷课处理;
(四)考试违纪给予相应处分,该课程按“零分”计算,该科在毕业补考时进行补考。

第七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成绩及本学期补考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视为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因考试违纪,受到两次记过处分的;
2.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或夹带事先准备的作弊纸条的;
3.在桌面、墙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4.抄袭他人试卷的,相互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5.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6.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验课考试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7.利用手机传送、抄袭答案的;
8.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的;
2.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情节严重的;
3.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4.代替他人考试者与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者。

第七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酗酒、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酗酒斗殴,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动用器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双方发生摩擦后,不向组织汇报、私自找对方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打架者从重处分;
(九)打架事件发生时,在场学生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凡打架后“私了”或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的,一经查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及相关合理费用。

第七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侵害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200元到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性质恶劣或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盗窃未遂,从轻处罚;采用撬锁、撬门、窗等恶劣手段进行盗窃的,从重处罚;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偷窃、骗取、抢夺公、私少量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学院和个人财物,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损坏的财物予以赔偿;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损坏的财物予以赔偿。

第七十六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扔、乱烧废弃物、赃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花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学院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七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参与赌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邀赌者、参与赌博者,带入校外人员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十八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学生故意登陆非法网站,涂写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学生证、图书证、获奖证书等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包、信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诬陷或恐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国家和学院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一条 参与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内吸烟、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外来寄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值日生不值日,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视其情节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现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发现三次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七)不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宿舍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包赔损失;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及相近办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八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八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黑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后进行实施。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作废。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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