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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一)奖助学金的类别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五年制高职)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学院助学金是由三江美院设立的奖励给在总院佳木斯校区学习的学生的助学金。

校友奖学金是由三江美院校友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各专业品学兼优且家庭贫困的学生的奖金。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按国家文件要求分三个等级;学院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校友奖学金因各专业资助校友不同则金额不等。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讲文明,懂礼貌,仪表端庄,尊师爱校,团结互助。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至少获得一次学校一等奖学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习成绩必须在年级前五名(含第五名)。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讲文明,懂礼貌,仪表端庄,尊师爱校,团结互助。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且当年学习成绩必须在年级前50%(含50%)。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讲文明,懂礼貌,仪表端庄,尊师爱校,团结互助。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具有创新能力,积极参加实践活动且表现突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且当年学习成绩必须在年级前50%(含50%)。

(四)学院助学金申请条件:

就读于总院佳木斯校区的(含五年制高职)学生。

(五)校友奖学金申请条件:

本专业学习成绩优秀,有突出贡献,有创新创业能力,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等学生,可获得校友奖学金。

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的学生。

2、没有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需修学分的学生。

3、休学的学生。

4、入学未满一年的学生。

三、组织领导

1、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校区(教学实习基地)办公室负责将初步评选结果向学生科汇报,并由各校区(教学实习基地)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最后确定人数、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2、校区(教学实习基地)成立奖学金、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集体审定获奖者名单,签署意见后报校区(教学实习基地)学生科。

3、各班级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团支部干部组成评定小组,具体负责考评,将评比结果上报各系(二级学院及教学实习基地)奖学金评定小组。

四、评审原则及程序

(一)评审原则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2、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在籍、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五年制高职第四年)以上的学生。

3、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校内奖学金现金奖励。

4、国家奖学金原则上根据学生一学年的综合测评进行排序,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在贫困生电子档案中按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排序,根据名额及本人申请情况按名次评定;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5、家庭有重大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可以适当放宽,需报学校学生奖、助工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严格依据《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

7、校友奖学金的评选由校友基金协会具体评定,并确定金额。

(二)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学院助学金及校友奖学金具体评定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2、各校区(教学实习基地)在接到学校下发的《关于评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通知》和名额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学年大会,向学生传达有关本年度的评选通知。

3、经初评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组织获奖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对其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全院师生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申请表、班委会评议记录、公示无异议记录报送到学生工作处。

4、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财审处、省教育厅学生处。

五、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和财务处联合发放。对获奖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二)各校区(教学实习基地)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三)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将情况通报全校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评选领导小组提出异议,评选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评选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六、在综合测评中的加分办法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综合测评中加分;国家励志奖学金在评定过程中有明确规定,即在特困特优的在校大学生中选出,评选对象有一定的限制,所以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综合测评中不予加分。

七、责任及义务

(一)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二)获奖学金、助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三)学校鼓励获得奖励的学生毕业后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向学校特困生扶贫基金捐款,将爱心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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